(2015)外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邢宝恒与王丽荣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宝恒,王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邢宝恒,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丽荣,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宝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荣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丽荣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