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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长军与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华爵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孙长军,华爵集团有限公司,王力安防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军。原审被告华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斌。原审被告王力安防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斌,系执行董事。上诉人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长军及原审被告华爵集团有限公司、王力安防产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4)金武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