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宋某甲、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398��申请人张某甲,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宋某甲,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宋某乙,男,47岁,汉族,住址同上。张某甲申请执行宋某甲、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某甲、宋某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庭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甲彩礼现金274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8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甲、宋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宋某甲、宋某乙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