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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彩侠与陈品贵、赵希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侠,陈品贵,赵希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韩彩侠,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品贵,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希侠,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彩侠与被告陈品贵、赵希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