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彩侠与陈品贵、赵希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侠,陈品贵,赵希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79号原告:韩彩侠,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品贵,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希侠,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彩侠与被告陈品贵、赵希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