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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刘茂山,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志义,该××董事长。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2112094.74元。对于剩余部分的债权,申请执行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