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桂建中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环球星美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93号原告桂建中,男,生于1985年10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被告北京环球星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楼307。法定代表人赵花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桂建中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环球星美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于8年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建中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建中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