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志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周志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18号亚太广场1号楼2501-2516室。法定代表人陈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裘芳芳,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40元,减半收取6470元,财产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