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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自来水厂惠萍镇供水管理服务站与王静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自来水厂惠萍镇供水管理服务站,王静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启东市自来水厂惠萍镇供水管理服务站,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工业园区。负责人张玲,系该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秦建飞,启东市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静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自来水厂惠萍镇供水管理服务站与被告王静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启东市自来水厂惠萍镇供水管理服务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启东市自来水厂惠萍镇供水管理服务站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喜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