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与孙占利、孙建智、李合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孙占利,孙建智,李合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负责人:张丽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亚敏,女,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孙占利,男,汉族。被告:孙建智,男,汉族。被告:李合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与被告孙占利、孙建智、李合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占利、孙建智、李合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占利、孙建智、李合昌的起诉。诉讼费34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朱春建代理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