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全文昌与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德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德庆店,全文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德庆店,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德庆大道与龙母大街交汇处龙母广场。工商登记注册号:441226000013390。负责人:施俊,该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文昌,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上诉人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德庆店因与被上诉人全万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3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总部注册地址为江门市蓬江区,本案应移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因此,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撤销,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涉案产品的销售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均属于原审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应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国权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莹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