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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行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万志义 其他纠纷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志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洪俊荣,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志义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立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以要求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原呈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呈贡区斗南街道办事处殷联社区居委会小王家营王武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请求已经我院(2006)昆立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处理过,故上诉人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属重复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