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希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5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希文。上诉人周希文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立字第001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能进行实体审查,一审径行裁定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人违法获得工商登记后,从湖南省人民政府骗取《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强占上诉人的房屋、宅基地,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周希文起诉的行政行为是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区分局核准长沙江北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该行政行为是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区分局对长沙江北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并非对周希文作出,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周希文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谭军辉代理审判员肖柱二○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书记员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