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爱众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三硕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爱众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汶水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吕少毅,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三硕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XXX号写字楼2216号法定代表人韦运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爱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硕化工有限公司(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20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