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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吴在国与唐英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在国,唐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吴在国,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英杰,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划了40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人民币5529.00元,余款申请执行放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杜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