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2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申某某,女,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