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要求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刘某,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周某某,住成都市武侯区X号,系申请人刘某之父。周某某育有五个子女,即刘某、周某一、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申请人刘某诉称周某某从1988年即出现手舞足蹈、骂脏话、砸东西等异常行为,周某某的认识功能、判断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降低,后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申请人刘某作为周某某之子,于2015年7月30日起诉来院,要求认定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五子女刘某、周某一、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为周某某的共同监护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周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老年性痴呆,其认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明显下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某、周某一、周某二、周某三、周某四为周某某的共同监护人。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