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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娜某某诉被告乌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某某,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娜某某,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乌某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娜某某诉被告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娜某某与被告乌某某已经自愿和好,故原告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原告娜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娜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娜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晓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