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任长峰与任宏兰、肖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峰,任宏兰,肖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任长峰,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宏兰,女,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肖迎新,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长峰与被告任宏兰、肖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世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