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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任长峰与任宏兰、肖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峰,任宏兰,肖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任长峰,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宏兰,女,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肖迎新,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长峰与被告任宏兰、肖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世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