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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陈小仁与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仁,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瑞金至寻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鹏达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军,邱国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陈小仁,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代理人肖章华,江西省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西省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4楼。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22号。法定代表人冯献伟,职务总经理。被告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瑞金至寻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江西省地方海事局办公大楼11楼。法定代表人朱能维,职务办公室主任。第三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鹏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典恩,职务经理。第三人孙建军,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第三人邱国和,男,1960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仁诉被告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瑞金至寻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及第三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鹏达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军、邱国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小仁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与被告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仁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瑞金至寻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及第三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鹏达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军、邱国和的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仁撤回对被告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瑞金至寻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及第三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鹏达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军、邱国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91元,原告陈小仁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245.5元,由原告陈小仁承担。审 判 长  赖石福审 判 员  罗瑞飘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