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晓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晓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489号原告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隆福寺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小军,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被告朱晓坤,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原告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晓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涛、范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晓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朱晓坤为本市东城区上龙西里×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产权人。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原告物业费9204.84元。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补交拖欠的物业费9204.8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晓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晓坤为本市东城区上龙西里×号楼×单元×号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建筑面积为142.05平方米。2008年,原告受开发商北京中保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从事上龙西里小区的物业服务。2012年2月,原告与北京市东城区上龙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上龙嘉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所居住的小区由原告负责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月每平米交纳物业管理费2.7元,于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前向原告预先交纳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用。不按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未交纳物业管理9204.84元。故原告持诉称理由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民事判决书、欠物业费明细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朱晓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系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期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补交所欠物业费,理由正当。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晓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方容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九千二百零四元八角四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朱晓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提代理审判员 范欠歌人民陪审员 桂 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