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阿里木江.卡地尔与阿迪力.阿不来提、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里木江·卡地尔,阿迪力·阿不来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阿里木江·卡地尔委托代理人:凯麦日耶·艾克木被告:阿迪力·阿不来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新兵委托代理人:刘庆博委托代理人:张新生被告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责人:XX委托代理人:詹可可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里木江.卡地尔与被告阿迪力.阿不来提、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里木江.卡地尔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里木江.卡地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8.6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古里美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伊尔扎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