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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朱小艳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小艳,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艳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朱小艳携带毒品乘坐云K36***班车从勐海至景洪,12时许,在途径214国道33公里处遇边防武警检查,边防武警从其所穿的运动鞋鞋底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片,重351克。遂将被告人朱小艳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小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小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朱小艳携带毒品乘坐云K36***班车从勐海��前往景洪市,19时35分许,在途径214国道33公里处遇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勐海情报站执勤人员检查,执勤人员从其所穿的运动鞋鞋底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片,重351克。遂将被告人朱小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抓获朱小艳和查获毒品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检查、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及包装物、手机1部、车票1张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3、现场物证照片、毒品辨认、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小艳对查获毒品的现场及毒品可疑物进行指认、辨认,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351克。4、毒品可疑物取样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朱小艳对鉴定意见无异议。5、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尿检朱小艳呈冰毒阳性、吗啡阳性。6、情况说明,证实朱小艳供称的“胖子”和“小胖”因其无法提供二人的具体信息,无法查证。户籍证明,证实被人朱小艳的身份情况及在原籍无违法犯罪记录。证人证言、车票,证人邹某某(云K36***客车驾驶员)证实其在案发当日驾驶云K36***客车从打洛镇途经勐海前往景洪,行至景洪至勐海33公里处接受边防检查,边防警察从乘坐客车14号座位的一女乘客所穿的黑色运动鞋鞋底夹内查获了毒品,该女子就被抓获了。该女子是在打洛上车,在勐海补票前往景洪的。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小艳供称,其为了得到20000元的好处,在案发当日,帮一经其邻居“胖子”介绍的“小胖”男子携带毒品,在打洛坐客车途经勐海前往景洪,途中接受边防检查,边防警察从其所穿的黑色运动鞋鞋底夹内查获了毒品,其就被抓获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藏带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朱小艳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朱小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小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限本判决发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51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岩 对代理审判员  黄庆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