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赵月彩与张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彩,张兴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436号原告赵月彩,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兴华,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彩与被告张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月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月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赵月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