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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27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兴正与被告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正**,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785-2号原告田兴正**。委托代理人刘如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328号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23楼。法定代表人唐靖。本院受理原告田兴正与被告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酒店)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凯旋酒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越秀区,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凯旋酒店就本案的事实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已立案,田兴正故意不接听越秀区法院电话,拖延诉讼,并就同一事实提起重复诉讼。请求将该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一、本案凯旋酒店与田兴正签订的《湖南长沙凯瑞酒店目标管理合同》约定管理的标的资产“凯瑞酒店”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27号,因此,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二、凯旋酒店于2015年5月28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院受理该案的时间为2015年5月26日。因此,被告凯旋酒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凯旋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 燕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