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英、钟慧、钟利、钟伟申请执行徐敏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英,钟慧,钟利,钟伟,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427-1号申请执行人钟英。申请执行人钟慧。申请执行人钟利。申请执行人钟伟。被执行人徐敏。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5)蒲江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徐敏名下车牌号为川AL90**奔驰牌小型汽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要求解除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敏名下所有川AL900**奔驰小型汽车予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