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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范玉杰诉被告邓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杰,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810号原告范玉杰,女,193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鑫龙南区9-4-302室。委托代理人贾海云,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露天煤业机修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中心路北建行家属楼1栋202号。被告邓杰,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杰诉被告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杰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玉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玉杰负担。审判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