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范玉杰诉被告邓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杰,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810号原告范玉杰,女,193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鑫龙南区9-4-302室。委托代理人贾海云,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露天煤业机修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中心路北建行家属楼1栋202号。被告邓杰,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杰诉被告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杰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玉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玉杰负担。审判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