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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民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罗肇洋、罗双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宁波市。代表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肇洋。被执行人:罗双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执民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30日查封了罗肇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的汽车一辆。现该车已被本院拍卖给买受人董小达(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罗肇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