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罪犯陈心安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心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912号罪犯陈心安,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六盘水钟山区人民西路***号附***号,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心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被告人陈心安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于2012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心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3年12月、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陈心安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心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芹人民陪审员 陈 兰人民陪审员 陆定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