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袁雨雪与刘校猛、刘晓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雨雪,刘校猛,刘晓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袁雨雪,1978年8月13日,居民。被执行人刘校猛,居民。被执行人刘晓香,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袁雨雪与被执行人刘校猛、刘晓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校猛、刘晓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雨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标的49525元,现已执行到位7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校猛、刘晓香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刘校猛、刘晓香名下的位于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东升街119号名仕花园5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查封了登记在刘晓香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被查封车辆,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校猛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雨雪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作出的(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叶凯执行员 侯桥文执行员 卢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