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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学民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民,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仕功,村主任。上诉人杨学民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4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城阳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地在即墨市,即墨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