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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梅丽与张晓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丽,张晓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王梅丽。被告张晓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丽与被告张晓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