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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苗虹���王芸、左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虹,王芸,左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386号申请人苗虹(苗红)。被执行人王芸。被执行人左凯。苗虹申请执行王芸、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2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15年2月16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5年2月16日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左凯名下所有位于本市夹河街42号楼201室,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2015年2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赵朝晖��行员张俊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