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全成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郭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爱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波。被执行人郭全成,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崔明清,梅河口市红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全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2014)浑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执字第69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