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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林明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172号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胡晓晖,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曾盛、谢培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明农,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与被告林明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以原被告双方拟协商解决争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明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林明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徐文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