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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雪与韩方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雪,韩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68号申请人王雪。被申请人韩方明。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薛民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韩方明驾驶的鲁D×××××号小型客车一部。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方明驾驶的鲁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尚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