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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卢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保字第00102号申请人卢毅,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574151-6。法定代表人郭世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卢毅因被申请人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欠其借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万元。申请人卢毅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金额为XXX万元的平安诉讼���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上的存款XXX万元;二、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上的存款XXX万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卢毅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卢毅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晓 哿审判员 ��刘晓波审判员 朱 成 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念 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