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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怡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人民陪审员 薛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