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怡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人民陪审员 薛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