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博士文化用品厂、沈逸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博士文化用品厂,沈逸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69号原告: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朗海北路四区24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博士文化用品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昭十三房村。代表人:王誉俊,该厂厂长。被告:沈逸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博士文化用品厂、沈逸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章盛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