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