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民初字第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417号原告许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敏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