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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终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张某甲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林庆雄,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仙霞(张某乙之姐),女,建阳市二建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施仁恩(张某乙之姐夫),男,建阳市二建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上诉人张某乙已于2015年8月1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上诉人张某甲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审判长黄天智审判员陈荣富代理审判员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张素珍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