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丙。委托代理人:陈浩昌,邯郸市峰峰矿区光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王志平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