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馨予诉薛国青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馨予,薛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21号申请人张馨予,女,42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薛国青,男,29岁,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2015年7月30日14时30分许,被申请人薛国青驾驶车牌号为晋A****号轿车沿新城区海天巷由北向南行驶至海东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申请人张馨予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张馨予受伤。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薛国青银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丽艳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明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