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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油某某,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敬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