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油某某,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敬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