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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长红诉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红,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斯卡瑞车轮有限公司,周春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刘长红,女,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建设小区。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生,董事长。被告吉林斯卡瑞车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贵,董事长。被告周春生,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康街道。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长红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朱海波人民陪审员  胡景海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