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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石化路6号银宛小区7栋4号。法定代表人:任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海顺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北执字第5号执行案指定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兴审判员  李建威审判员  李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卓勇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