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福生与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生,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唐民初字第37号原告:张福生。委托代理人:王新峰,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庆,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黄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冀津,北京建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查:原告张福生共计向被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出借六笔借款,共计借款本金32546500元,期间华贸公司偿还张福生部分借款利息,后因被告华贸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张福生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贸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张福生借款人民币3200万及利息300万元,共计偿还总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二、如被告华贸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第一项,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履行内容对被告华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201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由原告张福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