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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马普泽,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某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万法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通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在判决书规定时间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刘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铁晓松代理审判员  张艳敏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