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穴市大法寺镇人民政府与吴定喜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大法寺镇人民政府,吴定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武穴市大法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穴市大法寺镇利济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李基年,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树汉,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定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大法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吴定喜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穴市大法寺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