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宝申请执行唐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被执行唐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宝申请执行唐山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给付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3)北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