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陆玉美与被告马俊光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玉美,马俊光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陆玉美。被告:马俊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玉美与被告马俊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玉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玉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陆玉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璇 搜索“”